年12月30日,福州药品稽查办执法人员将行*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,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。截止年1月6日,当事人未提起陈述和申辩。
当事人销售劣药利巴韦林注射液的行为,在年12月1日以前的,违反了《药品管理法(年修正)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;在年12月1日以后的,违反了《药品管理法(年修订)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。同时,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药品和医疗器械行*处罚裁量适用规则》(国食药监法〔2〕号)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,可以适用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规定。依据《药品管理法(年修正)》第七十四条、《药品管理法(年修订)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规定。处罚如下:
1、没收销售劣药利巴韦林注射液违法所得72.37元;
2、免于其他行*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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